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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因公事故都能算作工伤,这三种不能算!

时间:2025-04-18   访问量: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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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工伤认定制度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然而并非所有的事故伤害都能算作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些排除事由均以劳动者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体现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受伤"与"防范道德风险"的双重立法目的。

一、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作为首要排除情形,其规范内涵包含三个递进要件:

1.行为主体须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本人,即仅当劳动者自身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伤亡时方可适用排除规则。

2.主观方面须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不构成排除事由。故意犯罪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因犯罪而造成的伤亡都不得认定为工伤,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伤亡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3.客观方面须实际发生犯罪行为与伤亡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因犯罪受到伤害"与"因工作受到伤害"的界限,当劳动者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侵害时,仍应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

二、醉酒或者吸毒

醉酒或吸毒排除规则包含两层要件:

客观状态方面,虽然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关于醉酒的定义和标准,一般可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酒标准执行。

因果关系方面,须证明伤亡结果与醉酒吸毒状态存在直接关联。比如醉酒排除的前提是职工本人必须要有主观故意,主动大量饮酒导致自身进入醉酒状态,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或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该排除规则仅适用于劳动者自身处于醉酒吸毒状态的情形,若因第三人强制灌酒或诱骗吸毒导致伤害,则不构成排除事由。

三、自残或者自杀

自残自杀排除条款的适用需满足双重标准:主观上须存在结束生命或损害健康的明确故意,客观上须实施自伤行为并直接导致伤亡结果。该条款的立法依据在于工伤保险制度仅补偿"非本意伤害",对于主观追求伤害结果的极端情形,超出制度保障范围。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场所、工具等要素综合判断,防止将过失行为误判为自残自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工伤认定排除规则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定性。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在排除事由认定中,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均不构成工伤认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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