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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现代职场高强度工作与快节奏生活背景下,劳动者在通勤途中突发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频发,此类情形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既关涉劳动者权益保障,亦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成为劳动法律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一、视同工伤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该条款与第十四条典型工伤认定条款形成互补关系:第十四条明确将"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畴,但限定于外部侵权行为;第十五条则针对疾病等内部因素导致的伤亡,通过"视同工伤"制度突破传统工伤构成要件。
二、通勤突发疾病认定的难点
1.构成要件的认定难
"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构成视同工伤的核心认定标准,而通勤时段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私人生活领域与工作领域的过渡空间。实践中,上下班路线虽与工作存在空间关联,但缺乏工作指令支配、劳动报酬对价等核心要素,难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自然延伸。即便劳动者存在提前到岗准备工作的情形,仍需举证证明该行为系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或属于岗位固有职责,否则仍受制于"工作岗位"的法定边界。
2.48小时时限的确定难
48小时抢救时限的认定难。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记录精确计算发病至死亡的时间间隔。对于通勤途中突发疾病者,由于发病时间难以精确界定,加之抢救措施的时效性要求,实践中多因无法满足"当场死亡"或"48小时时限"而排除工伤认定。
三、实践中的一般处理
1.特殊岗位的认定
针对外勤销售、物流配送等岗位特性,一般通过实质审查工作性质,将通勤路线认定为工作路线的合理延伸。此类认定需满足三要件:岗位具有流动性特征、通勤路线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用人单位对通勤方式存在明确要求。例如快递员按公司规定路线投递途中发病,可视为工作岗位的时空延续。
2.工作预备行为的认定
劳动者为履行工作职责提前到达工作场所的行为,可能构成工作时间的前置延伸。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勤制度、工作惯例、管理要求等因素判断。如用人单位规定早会制度,劳动者为准时参会提前通勤途中发病,可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四、最高司法机关的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确立了通勤突发疾病认定的裁判规则:严格限定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禁止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作扩大解释;强调48小时时限的刚性约束,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计算应以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为准;明确通勤途中不属于工作岗位范畴,即便存在用人单位管理要求,仍需证明通勤行为与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关联性。这些裁判规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的立法定位,防止工伤认定范围的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