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全部 239 公司动态 2 行业动态 10

浅谈工伤认定中“三工原则”

时间:2025-05-09   访问量:1011
<p>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若干情形,从中可提炼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俗称的“三工原则”。

一、工作时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在标准工时制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我国现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在不定时工作制中,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特性,不受固定时间限制,采用轮岗调休、弹性工作时间,单位要求的不定时工作时间同样属于职工工作时间。此外,合法加班时间及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也均应纳入职工工作时间范畴。

工作时间是相对概念,既包含传统意义上的上班时间,也涵盖与之相关的合理延伸时间。界定其外延范围需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工作时间应与上班时间相关联,从属或依附于上班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将上班前后的预备或收尾时间、第六项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列为工伤情形,即体现了该原则。

2.延展性原则。工作时间可从上班时间向外延伸,且因行业和岗位特点而异。

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要求合乎常理。原则上,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合理,否则应认定为合理时间。但若时间过长且职工无法合理解释,则可认为不属于合理时间。

二、工作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可认定为工伤,这是对工作场所概念的合理延伸。具体可分为:

1.职责意义上的工作场所。即职工从事劳动、履行工作职责的特定场所,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范围紧密相连。

2.满足生理需要的场所。此类场所虽非工作作业区,但职工工作时间内的短暂休息、饮水、用餐、上卫生间是为满足生理需要而设,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3.法律意义延伸的工作场所。即前文提及的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情形。

三、工作原因

在工伤认定体系里,“工作原因”通常被理解为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所规定的职工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关联。然而,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其界定绝不能机械地局限于用人单位的明确规定以及领导的直接安排,而应当秉持尊重事实的态度,从职工所从事工作内容的具体性质这一核心要点出发,进行全面且综合的判断。

对于造成事故伤害的工作原因,可从多个关键方面进行考量。

1.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本岗工作是职工职责的核心所在,是判断工作原因的重要基础。本岗工作范畴,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2.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单位因业务需要或突发情况,临时安排职工从事特定任务,若职工在执行该任务时受到伤害,也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3.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在面对重大紧急情况时,职工可能会超出常规职责范围采取行动。在重大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上一篇: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那些事

下一篇: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时效问题详解​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