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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在建设工程用工实践中,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情形十分常见,现行规则明确此类情形下由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那么当用工单位已经依照规定为案涉项目、也为涉案受伤劳务人员办理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能否以“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过错,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为由,拒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已经参保的受伤劳动者支付法定待遇?
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千万建筑劳务从业者的工伤保险权益,也关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落地,本案判决给出了清晰的裁判回应。
一、基本案情概况
四川某建设公司承建项目后,以项目为单位在重庆綦江社保中心办理了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随后将项目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邹某生;李某受邹某生雇佣到工地工作,建设公司也将李某作为项目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
李某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九级工伤,生效认定明确由建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当李某向綦江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中心却以应当由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不应支付为由拒付,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
綦江社保中心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核心法律适用规则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该条款明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自然人的,用工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同时也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规则核心目的是优先保护工伤职工权益,不会因为违法分包的事实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法定工伤待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法院最终认定:用工单位违法分包是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以此为由损害已经参保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合法权益,违法分包不属于社保经办机构拒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抗辩理由。
四、裁判要点
1.用工单位将承建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仍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若用工单位已经为该聘用人员投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职工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为由,拒绝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该拒付决定会被法院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