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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这是一起涉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典型工伤认定行政争议。
用人单位因所在楼宇一楼第三方游泳馆锅炉房烟道废气侧漏发生一氧化碳超标事件,导致包括员工刘某在内的多名员工中毒受伤,某公司为刘某申报工伤后,因不满最终认定结果,以“无有权部门出具的正式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一氧化碳泄漏责任完全在第三方、自身也是本次事件受害方”为由,对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及区政府的复议结论不服,一路诉至二审法院。
本案背后直击工伤认定领域的一个核心争议问题:在事故直接责任指向第三方、有权行政机关未出具最终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情况下,社保部门能否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究竟是否必须以事故责任划分结论作为法定前置程序?
一、基本案情概况
2021年3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2022年7月27日,某公司位于上海徐汇区的办公场所,因所在楼宇一楼游泳馆锅炉房烟道废气侧漏,发生一氧化碳浓度超标事件,包括刘某在内的多名员工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刘某后续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2022年8月某公司为刘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徐汇区人社局经调查,结合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疾控中心现场检测报告、刘某就医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刘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法定情形,于2022年11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某构成工伤。
某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徐汇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徐汇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工伤认定。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和复议决定。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在有权行政机关未出具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前提下,徐汇人社局是否有权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2.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刘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一氧化碳中毒受伤,工伤认定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3.一氧化碳泄漏系第三方原因导致,某公司本身也是事件受害方,是否因此可以否定对刘某的工伤认定。
三、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核心法律规则适用梳理如下:
1.工伤认定基础规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只要职工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三个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某公司对前两个要件无异议,仅需审查是否符合工作原因要件。
2.事故责任结论的前置限制仅适用于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只有认定「故意犯罪、本人主要责任、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四类特定情形时,才要求必须以有权机构的结论性文书为依据;除此之外,若不存在有权机构的明确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结合在案证据自行认定事实。《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未将事故责任结论规定为工伤认定的法定前置程序,是否等待结论由社保部门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3.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主张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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