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在务工群体日常出行中,下班顺路搭乘工友摩托车返程是十分常见的情形,一旦途中发生意外跌落受伤,而公安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这类工伤认定案件历来是司法实践的争议难点。
一边是工伤保险制度偏向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立法初衷,一边是有权机关未作责任划分的程序空白,此时社保部门能否自行结合在案证据推定职工负事故主要责任?这种推定又是否突破了工伤认定“存疑有利于劳动者”的基本规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发布的这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正是对这个实践高频疑难问题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基本案情概况
张某某2022年起在重庆某乡餐厅工作,2023年7月下班途中免费搭乘他人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从车上跌落受伤;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后,区人社局经调查,结合事发路段路面完好、摩托车未失衡等事实,推定张某某未戴头盔、侧身乘坐的危险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某不服起诉,一审驳回诉请后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1.公安机关未出具正式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社部门是否有权自行对事故责任进行推定认定?
2.本案张某某的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应否认定为工伤?
三、法律适用
本案核心适用规则: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只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本案认定工伤的基础前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认定「本人主要责任」原则上以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文书为依据,但不排除在无正式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可依据调查结论认定责任,为本案人社局自行推定责任提供了裁判依据。
四、裁判要点
1.明确规则边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唯一要件,若交警部门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责任认定,人社部门有权依职权调查核实「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并作出认定;
2.确立认定逻辑:工伤认定虽立法倾向保护劳动者,但推定责任需符合生活常理——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时,应当作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但若结合路面状况、乘车规范、车辆状态等客观证据,足以推定职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应当不予认定工伤;
3.本案具体结论:区人社局结合全案证据,推定张某某未戴头盔、侧身乘坐的危险乘坐行为是事故主要原因,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最终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判决。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