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全部 426 公司动态 2 行业动态 10

公司未足额交社保,员工投诉补缴还要承担个人部分?法院判了!

时间:2026-06-16   访问量:1001
<p>信息来源:51社保网

今天为大家带来新的案例分享,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梁某于2023年4月25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

梁某2023年7月1日起转正,转正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

2023年11月20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社会保险业务核定表,载明核定事项/内容为参保人员(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调整。

2023年5月、2023年6月,调整前缴费基数6,520元,调整后月工资性收入20,000元;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调整前缴费基数7,310元,调整后月工资性收入20,000元。

2023年11月21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社会保险业务核定表,载明申报事项/内容为参保人员(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

补缴起止时间均为2023年4月,缴费基数6,520元。

公司已为梁某补缴了前述两份核定表记载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补缴金额总计为7,512.75元。

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返还垫缴的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7,512.75元。

该仲裁委员会以公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主张梁某返还其垫付的社保个人部分费用7,512.75元有无依据?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要求员工返还垫付的社保个人部分费用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相应保险费。

现公司已经为梁某补缴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及2023年5月至9月缴费基数调整后的社会保险费。

并垫付其中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7,512.75元。

公司要求梁某返还垫付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垫付的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7,512.75元


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员工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违法在先,补缴责任均应由公司承担

梁某上诉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为梁某足额缴纳社保,在此情况下,相应责任均应由公司承担。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补缴社保。

公司答辩理由:梁某在职期间从未对社保缴费基数提出过异议,其在离职后向社保部门举报,公司也已按照梁某的意愿为其补缴社保。不管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合同约定,对于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公司只负责代扣代缴,最终应由梁某个人承担。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社保个人部分依法应由员工承担,公司垫付后有权要求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向梁某主张的社保个人部分费用7,512.75元是否已由公司足额垫付。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出具个人社保信息摘录,公司已为梁某办理了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及2023年5月至9月的缴费基数调整手续。

相应补缴金额、缴费基数调整后应补缴的金额已于2023年12月足额到账(包括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其中个人部分补缴的金额合计7,512.75元。

据此,本院认定公司已为梁某垫付社保个人部分费用7,512.75元,该笔费用应由梁某承担并返还给公司。

梁某主张因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为梁某足额缴纳社保在先,故补缴的社保个人部分费用亦应由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4月17日

案号:(2026)沪01民终1579号



上一篇:经济补偿金按“实发”还是“应发”算?二审法院改判了!

下一篇:没有了!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