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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卷的今天,很多用人单位开始在考核制度上下文章。希望能通过设计一套结果导向的激励机制,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内部竞争局面。但有考核就有一定有人会排在末位,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中会设置一个绩效考核条款,根据考核的结果,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继续雇佣该劳动者。如果连续多次考核垫底,用人单位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岗位调整或降低薪酬,甚至终止其劳动合同。不可否认,这样的管理规则确实能激发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真的合法吗?2025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后称幼儿园)与张某的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落下了帷幕。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幼儿园是否违法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应支付赔偿金。根据幼儿园的陈述,张某在签字确认的人事制度上明确列明,幼儿园从2022年4月开始依据月绩效考核执行末位淘汰制度,连续六个月分值最低者淘汰。张某工作期间连续10个月都是最低分,因此断定张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与张某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尾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即用人单位直接以“末尾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其次,所谓“末位”仅是用人单位一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工作”则是因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两者概念完全不同。从实践中看,在多人竞争性工作中,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会有人处于末位;反之,即使所有人都不胜任工作,但仍会有人处于第一名。因此,不能以“末尾淘汰”替代“不能胜任工作”。本案中幼儿园以张某在工作中连续10个月分数排名最低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无独有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提到,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解除违法。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度下的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交离职申请,都有可能认定为违法或非自愿主动离职,判定用人单位存在利用强势地位制定不合理制度,规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合规用工是底线,末位淘汰制度并不能成为直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变相劝退、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