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我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按部就班地工作只能获得基本的劳动报酬,如果不努力工作,不艰苦奋斗,就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机会,为了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我愿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自愿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我也理解,分享了公司创造的价值,就不再是简单的劳动者。我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在公司工作期间,不申请带薪年休假,不申领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从公司 离职,我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以上就是一份简单的奋斗者协议,很多人在入职的时候迫于求职压力,被要求签署一份这样的协议。那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奋斗者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
奋斗者协议并非法定概念,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条件作出的特殊约定。实务中表现为双方签署的专项协议或劳动者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核心内容通常包含两项要素:
1.劳动者承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放弃加班费请求权;
2.劳动者同意放弃带薪年休假及对应工资报酬。
此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协议主体存在身份依附性,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谈判地位;
2.协议内容涉及劳动基准权的处分,可能触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3.协议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既有双方法律行为也有单方承诺声明。
二、奋斗者协议的效力认定
1、放弃加班费条款的效力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加班费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强制性保护。司法实践中,即便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承诺,法院仍会基于以下三条,认定条款无效:
1.加班费支付属法定强制义务,不得通过协议排除;
2.用人单位利用经济从属性要求劳动者放弃权益,违背公平原则;
3.此类条款实质构成用人单位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仍需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等证据进行抗辩。
2、放弃年休假条款的效力认定
年休假权益处分存在特殊规则。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放弃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司法实践对该条款适用形成两层审查标准:形式要件层面,需劳动者作出书面放弃意思表示;实质要件层面,需用人单位已履行休假安排义务。
对于奋斗者协议中放弃年休假的约定,法院区分两种情形处理:若协议明确记载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且用人单位能证明主动安排休假,则认定有效;若协议仅作概括性放弃约定,未体现劳动者自主意愿,则可能因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