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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职工上下班途中骑车摔伤的工伤认定问题,实质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作关联性"认定的典型争议。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需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法定构成要件,通过实质审查事故时空属性、致害原因及责任归属。
工伤认定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四个维度:其一,空间维度需符合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合理路线的空间关联性;其二,时间维度需满足正常通勤时间或经用人单位认可的弹性时间范围;其三,目的维度应体现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性;其四,路线维度应排除明显偏离合理路径的异常情形。例如职工为绕道办理私事发生事故,则可能因路线合理性存疑被排除认定。
(二)交通事故的致害原因审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三要素:其一,事故发生于公路、城市道路等法定通行场所;其二,事故主体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其中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其三,事故形态包含过错或意外两种类型。司法实践中,职工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在法定道路范围内因路面湿滑、障碍物等客观因素导致摔伤,通常可认定为交通事故范畴。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责任审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责任认定需遵循"文书优先、实质审查"原则:
1.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原则上以其责任划分作为认定依据;
2.在无权威法律文书或责任认定不明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启动实质调查程序,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综合判断;
3.当存在第三方侵权主体时,如其他车辆违规变道导致职工避让摔伤,即便职工存在轻微过失,仍可因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要件而获得工伤认定;
4.当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如闯红灯、逆行等,且该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则可能因构成主要责任而排除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职工骑车摔伤认定为工伤应同时满足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受伤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并且事故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于要认定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就是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认定的一种延伸,因此实践中对于此类工伤认定应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仔细考量案件情况,综合客观证据依法有据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