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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降低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导致工伤员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降低,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与员工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对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以补贴形式发放,此时,工伤员工的损失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不能将该责任归结于用人单位。
二、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劳动者在发现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待遇损失后,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与具体操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单位缴纳的社保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60%,劳动者在工伤时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由此产生的差额应由单位补足。
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以证明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以及由此导致的工伤待遇损失。
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并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损失,将裁决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并可能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按最低档基数缴纳社保导致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差额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在申请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工伤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