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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用工工伤实务争议要点解析

时间:2025-11-0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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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一、法律关系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边界争议 

超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是工伤争议的核心前提,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类观点:  

1. 劳务关系说(主流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按劳务关系处理。例如,北京、广东等地法院明确,超龄者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2. 劳动关系说(少数地区):天津等个别地区认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仍可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3. 特殊用工关系说(新规趋势):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结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超龄用工关系被界定为独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新型关系,用人单位需保障劳动报酬、工伤等四项基本权益。  

实务风险:江苏、上海等地曾采用“特殊劳动关系”认定,支持超龄劳动者部分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不包括伤残津贴等需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项目。  

二、工伤认定条件:是否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传统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逻辑起点,但超龄用工存在例外情形:  

1. 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人社部发〔2016〕29号明确,超龄劳动者在原单位因工受伤,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允许超龄劳动者单独参保工伤保险,如浙江东阳为影视群众演员动态参保,此类情形可直接认定工伤。  

农民工群体特殊保护:最高院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超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不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者,即使因工受伤,也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维权。  

新入职超龄劳动者且未参保工伤保险的,多数地区不支持工伤认定,需按劳务关系主张侵权赔偿。  

三、新规影响与实务操作建议(2025年9月后)

1. 用人单位风险防控:  

优先参保工伤保险:2025年新规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  

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伤责任等,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 劳动者维权策略:  

确认地方政策:如武汉、江苏等地支持超龄工伤认定,可优先走工伤流程;未参保地区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保留用工证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用于证明“管理从属性”,辅助工伤认定。  

3. 争议解决路径:  

工伤、劳动报酬等争议需先经劳动仲裁;  

劳务关系纠纷(如赔偿比例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裁判趋势与地方差异 

支持工伤认定地区:湖北、江苏、上海等地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倾向于认定工伤并支持部分待遇。

反对工伤认定地区:北京、广东等地严格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超龄即按劳务关系处理。  

提示:《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成为正式法律,实务中需以地方裁审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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