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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在本职工作岗位,就不能认定工伤?事实并非如此!

时间:2026-01-13   访问量: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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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2023年9月,数码印刷专员陈某丁在公司车间清理下工序开槽机纸屑时右前臂被卷入致重伤,龙湾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却以“串岗违规、非本职工作”为由诉至法院。究竟是严守“各司其职”的岗位边界,还是从“上下工序关联性”出发作有利于劳动者的扩张解释,在现代工业分工背景下,法律如何解释“工作场所”与“工作原因”,本文将通过(2024)浙0303行初177号判决来解答。

一、案件概述

第三人陈某丁系原告某包装公司数码印刷机员工。2023年9月15日,其在车间作业时,因清理下工序开槽机进纸板处残留纸屑,右前臂被开槽机胶辊卷入压伤,诊断为右上肢热压伤、骨折等多处损伤。龙湾区人社局于2024年8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温龙工决〔2024〕02223号),认定属于工伤。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龙湾区政府于2024年11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温龙政复〔2024〕195号),确认工伤认定决定违法(程序违法)但维持工伤认定结果。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

二、核心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

1. “工作场所”的范围:是否限于本职岗位?

原告主张:数码印刷机与开槽机为独立工序,有门和L型转角物理隔断,开槽机区域非陈某丁工作场所,且公司明令禁止串岗。

被告/法院观点:“工作场所”不应刻板限定为“具体岗位”,而应指“从事工作的场所”。数码印刷与开槽机系上下工序,纸屑堵塞会直接影响印刷纸板传送,二者存在“相互影响协作关系”,开槽机区域属于“合理工作区域”。

2. “工作原因”的界定:是否限于本职工作内容?

原告主张:陈某丁本职为数码印刷,清理开槽机纸屑系下工序工人职责,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被告/法院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工作原因”不局限于“本职工作”。陈某丁清理纸屑的动机是“保障自己工序的纸板正常传送”,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属于“为单位利益的合理关联行为”。

3. 串岗行为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原告主张:陈某丁违反《员工日常行为规范》擅自串岗,属“违规危险操作”,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法院观点:即使存在“串岗”,仅涉及岗位变动,未改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事务”的本质,不影响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立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工作原因”作扩张解释)。

编者认为,即使认定员工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员工也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其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员工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处于工作场所并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安全事故导致伤害,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做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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