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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51社保网
有社保和公积金,就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分享
昆仑公司和青城公司均为天下集团下属子公司。
卓不凡曾为昆仑公司的员工。
2004年12月16日,昆仑公司和卓不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劳动合同变更为长期合同。
同日,双方因卓不凡身体原因“需长期在家调养休息”签订了《离岗休养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昆仑公司每月定期支付卓不凡工资1800元整(包括:住房补贴及其他企业福利),并负责记入卓不凡个人工资台账。
2005年1月1日起,卓不凡离岗休养,不再到昆仑公司上班。
2005年7月29日,青城公司向卓不凡邮寄送达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中载明:
卓不凡同志: 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给您的书面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您,昆仑公司做为独立法人单位已注销,原单位已不存在。 青城公司本着企业‘善待职工’的精神,两次通知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考虑您的实际情况,准备跟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即长期)的劳动合同,请您于7月31日前到总部签订劳动合同。 若您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无法按规定给您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再次通知您,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曾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过沟通协商,但卓不凡未同意与青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8日,昆仑公司注销。
卓不凡未到青城公司上班工作,青城公司亦未向卓不凡支付工资。
青城公司为卓不凡缴纳了2005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2005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卓不凡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亦由青城公司进行了缴纳。
2023年11月20日,卓不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青城公司在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青城公司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89990元。
法院裁决过程
一审判决:青城公司为卓不凡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明显与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认定,卓不凡原系昆仑公司员工,双方劳动关系随2005年12月该公司注销而终止。 昆仑公司注销前,青城公司曾提议与卓不凡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获其同意,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卓不凡亦未为青城公司提供劳动,青城公司也未支付劳动报酬。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未形成实质劳动关系。 青城公司为卓不凡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成立,卓不凡主张青城公司承继昆仑公司用人单位主体地位,亦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关于工资支付诉求,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卓不凡要求青城公司支付 2005 年 7 月至 2023 年 11 月工资的请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仲裁委此前裁决青城公司支付 2005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工资,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并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卓不凡与青城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青城公司无需向卓不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间的工资21600元。 卓不凡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不能仅凭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或因存在实际用工行为而法律拟制建立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青城公司曾向卓不凡提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卓不凡不同意,双方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其次,卓不凡自认其自2005年11月离岗休养后未返岗工作,亦从未为青城公司提供过劳动,故青城公司对卓不凡并不存在实际用工行为; 再次,青城公司虽为卓不凡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在双方无劳动关系合意、无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卓不凡要求确认与青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相应期间的工资,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青城公司无需向卓不凡支付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京02民终13926号(当事人系化名)
案件分析:企业需要关注哪些核心风险?
结合案例细节,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劳动关系认定以 “合意 + 实际用工” 为核心
法院判定劳动关系成立,首要考察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实际用工事实。青城公司虽为卓不凡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无用工行为,且卓不凡明确拒绝建立劳动关系,最终被认定无劳动关系。
企业切勿误以为 “缴了社保就等于有劳动关系”,需以书面合同、实际工作安排等实质证据为依据。
2. 关联公司主体变更需规范劳动关系衔接
昆仑公司注销时,青城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承接社保缴纳义务,但未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衔接。企业在集团内部主体变更、并购重组时,需及时与员工明确劳动关系归属,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主体模糊引发争议。若员工拒绝签订新合同,应留存书面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3. 社保公积金缴纳需与劳动关系状态一致
青城公司长期为无劳动关系的卓不凡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埋下纠纷隐患。企业应确保社保、公积金缴纳与劳动关系状态同步,若因特殊情况需代缴,需签订书面代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被认定为 “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需规范薪酬支付流程,无用工行为时切勿随意延续工资发放或社保缴纳,防止员工据此主张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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