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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参加完单位团建夜骑返程,却因碾压路石摔倒致手指离断、掌骨骨折。黄某的这场意外,牵扯出一场横跨三年、历经两次工伤认定、两审行政诉讼的维权拉锯战。
海淀人社局首次以“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但在重新调查取证后,人社局仍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复议机关予以维持,黄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当交通管理部门因时隔过久、无监控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职工在下班途中的单方意外摔倒,究竟能否被纳入工伤保障范畴?行政机关在法院责令重作行政行为时,又该如何平衡调查义务与法律适用的边界?
这场关于工伤认定的“罗生门”,或许能为职场工伤维权的核心争议点提供全新的审视视角。
一、基本案情概况
黄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职工,2018年5月11日晚参加单位团建活动后,骑车回家途中在立汤路辅路因碾压路石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手食指末节离断伤等多处损伤。
2019年1月,海淀人社局以“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为由作出第一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某经复议、诉讼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决定,责令海淀人社局重作认定。
2020年2月,海淀人社局经重新调查(核实交警证明、现场勘察、询问黄某等),以黄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为由,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黄某不服提起复议,市人社局维持该决定,黄某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争议焦点
1.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的规定?
2.黄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范畴?
3.海淀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适用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项;
2.《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四、裁判要点
1.被诉决定未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海淀人社局并非沿用第一次“未经交通部门定责”的理由,而是经重新调查后,以“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为依据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均与第一次决定不同。
2.黄某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交通事故”需涉及第三方主体,黄某骑车碾压路石自行摔倒不属于该范畴,且无证据证明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3.重作及复议程序均合法:海淀人社局履行了现场勘察、多方核实、文书送达等法定程序;市人社局复议阶段也完成了受理、审查、送达等流程,程序合规。
4.二审终审维持原判:黄某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黄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