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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清晨通勤路上的致命交通事故,让刘某俊的生命戛然而止,也将北京卓越天翔航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拖入了行政诉讼的漩涡。
顺义人社局先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作出工伤认定,后又通过补正决定书将适用条款更正为第(六)项;公司不服行政复议维持结果后提起诉讼,却抛出了一个直击工伤认定程序核心的法律命题——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工伤认定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而非要求当事人先行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这一争议不仅关乎本案工伤认定的合法性,更触及劳动行政职权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边界划分,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每一位法律从业者深究。
一、基本案情概况
2017年2月14日早7:40,刘某俊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其负同等责任。同年5月9日,刘某俊的丈夫王某向顺义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顺义人社局于5月16日受理并向北京卓越天翔航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调查通知书,公司提交了否认工伤的材料。
7月3日,顺义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最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刘中俊为工伤;10月19日作出补正决定书,将适用条款更正为第十四条第(六)项。卓越天翔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社局于10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工伤认定。卓越天翔公司仍不服,以“劳动关系争议应先经劳动仲裁,工伤认定部门无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工伤认定部门是否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劳动关系认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专属范畴,工伤认定程序中不应直接进行认定,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
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最高院批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且刘中俊与公司有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否认劳动关系。
三、法律适用
1.劳动关系认定职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结合《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职权。
2.工伤认定实体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3.复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4.裁判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四、裁判要点
1.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无需先启动劳动仲裁程序,该职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2.顺义人社局在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据刘某俊亲属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认定合法有效。
3.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北京卓越天翔航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