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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肢体四级残疾的孟某,通过公益性就业安置项目入职某服务中心担任社区保洁,三年间始终胜任原街道清扫、垃圾分类岗位工作,却在2023年被单位单方调至需要登高爬梯作业的机动组;因身体条件无法胜任新岗位,孟某明确拒绝调岗后,被单位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本次单方调岗缺乏合理性,也确认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不构成旷工,为何孟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没能得到法院支持?公益性岗位的特殊法律规则,究竟会对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产生何种限制?
一、基本案情概况
孟某(肢体四级残疾)2020年7月入职公益性就业组织某服务中心,岗位为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实际负责街道清扫、垃圾分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3年3月服务中心单方将孟某调整至需要登高作业的机动组岗位,孟某因身体原因明确拒绝调岗;2023年4月孟某休病假结束后,服务中心三次发返岗通知要求孟某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孟某仍拒绝到岗。
2023年4月服务中心以孟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孟某提起仲裁、诉讼,主张加班费、欠付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判决支持部分请求,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共有4项核心争议:
1.某服务中心是否应当支付孟某2022年7月1日-2023年3月31日的周六日加班费
2.某服务中心是否应当支付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3.某服务中心是否应当支付孟某2023年4月欠付工资
4.某服务中心是否应当支付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
(1)核心适用法律
举证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调岗规则:《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公益性岗位特殊规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含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规定
(2)裁判要点
加班费部分:孟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周六日加班的事实,该项主张不被支持;根据服务中心提交的考勤,可确认孟某有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此法院判决服务中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60元,符合法律规定。
调岗与工资部分:孟某身为肢体残疾人,能胜任原岗位,但新岗位的登高要求超出其身体能力范围,服务中心单方调岗缺乏合理性,因此孟某未到新岗位不构成旷工,服务中心应当支付对应时段正常工资、病假时段病假工资,扣除已发的600元后,需支付工资差额1427元,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赔偿金部分:案涉岗位属于政府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排除适用规则,因此孟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