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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拿了第三方侵权赔偿,还能再向单位要工伤赔付?法院终审给出答案

时间:2026-03-2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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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本案是广受实务界关注的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典型劳动争议。

员工在工作中因第三方车辆侵权造成九级工伤,已经从第三方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处获得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在内的全额侵权赔偿,之后又依据工伤保险制度,向用人单位主张同一项目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就同一损害获得双份赔偿违反“禁止得利”“损害填平”的基本法律原则,不服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仍需赔付的结果提起上诉。

工伤赔付请求权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能否并行主张?工伤保险领域是否应当适用侵权法的损害填平规则?

一、基本案情概况

李某某与新疆某高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高新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由该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2023年4月李某某在工作中被第三人的货车刮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事故后李某某已经从第三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获得了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在内的全额侵权赔偿。

李某某就工伤待遇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请求,李某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高新公司额外支付李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93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95.38元、护理费28286.44元,某高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不应重复赔付,要求改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已经获得商业保险的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对应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的赔付责任?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

1. 双方核心主张

某高新公司:本案适用侵权损害填平原则、保险法禁止得利原则,劳动者不能就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偿,企业购买商业保险就是为了分担用工风险,重复赔付对企业极不公平。

李某某:工伤赔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要求驳回上诉。

2. 法院法律适用逻辑

两种请求权基于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享有的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二者法律基础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主张两种权利,不存在冲突。

3. 裁判要点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方(含商业保险)已经赔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仅消灭民事侵权之债,不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的工伤保险赔付义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某高新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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