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全部 380 公司动态 2 行业动态 10

超龄打工人顺路送娃遇车祸,到底能不能算工伤?

时间:2026-03-18   访问量:1001
<p>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在超龄务工日益普遍的当下,超龄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后的工伤认定一直是行政审判领域的争议难点。

本案中,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何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务工时,遵单位要求提前赶夜班到岗,顺路送未成年儿子前往学校上晚自习、顺路采购生活用品,途中遭遇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社保行政部门以事故不在上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何某不服诉至法院。

超龄劳务用工人员是否具备工伤认定主体资格?顺路送子女上学再上班的行程,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该案裁判思路如何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工主体责任边界?

一、基本案情概况

何某2022年4月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3年3月与成都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何某岗位为仓库操作员。2023年5月3日何某需上夜班(原夜班时间为21:00-次日6:00,何某主张公司通知劳动节期间提前至19:00到岗),当日何某16点左右从家出发,计划先送16岁儿子到大弯中学上晚自习,顺路绕行超市购物后,于17时37分在前往学校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何某无责任。

后续何某先起诉要求确认与人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青羊区法院判决驳回;之后何某向成都市青白江区社保行政部门(青白江某局)申请工伤认定,青白江某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何某不服该决定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仅建立劳务关系的务工人员,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2.何某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否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三、法律适用梳理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自身具有工伤认定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何某主张符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要件;青白江某局及第三人主张何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要么主体不适格、要么不满足上下班途中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用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程序裁判依据

四、裁判要点

1.程序认定:青白江某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决定的期限、送达流程均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2.规则明确:法院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需满足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住处与工作单位的合理路线;仅顺路从事日常必需活动、未改变出行目的和路线的,才会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实体裁判:本案中何某事故发生时的核心出行目的是送孩子上学,行进方向背离工作单位,事发路段不属于上班合理路线;即便采纳何某"19点到岗"的主张,其16点出发,额外安排送学、购物两个非上班必需行程,也不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要件。

4.最终结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一篇:最新判例:投诉补缴社保找人社局还是税务局?

下一篇:劳动者拿了第三方侵权赔偿,还能再向单位要工伤赔付?法院终审给出答案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