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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51社保网
今天为大家带来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与社保补缴强相关,一起来学习⬇️
案例回顾
2022年5月25日,刘某林向娄底市人社局递交《责令限期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举报信》,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足额补缴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
2022年8月24日,人社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2020年11月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和核定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协调处理好相关事宜,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会同税务局对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2022年10月17日,刘某林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1月9日,市政府作出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的规定,
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职能已经转移至税务部门。
刘某林应当向具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的机构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人社局不具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不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被申请人。遂驳回刘某林的行政复议申请。
刘某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已转移至税务部门,人社局已无社保费征收职能。
一审法院认为,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经办规程〉》(湘人社函〔2020〕151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以2020年11月所属期为界限,2020年11月以前的应征费额由人社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11月以后的应征费额由税务部门核算。
本案中,刘某林于2022年5月25日向人社局举报要求责令公司限期足额缴存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已于2020年11月1日由社会保障部门转移至税务部门,2020年11月以前的应征费额由人社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人社局此时已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其不是被举报事项的适格被申请人,应当将刘某林的举报投诉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以更好地维护刘某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作出的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刘某林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林的诉讼请求。
刘某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判决
高院判决:人社局不具备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不是案涉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
湖南高院认为,《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及《关于印发〈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经办规程〉》(湘人社函〔2020〕151号)规定,2020年11月以前的应征费额由人社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11月以后的应征费额由税务部门核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人社局不具备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不是案涉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湖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林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称,社会保险稽核、稽查是人社局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变更而不处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最高法判决
最高法判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监督纠正,处理不当。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过程中有关社保资金征缴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理职责划分问题,争议焦点为人社部门社保资金征缴职能划转后,针对刘某林特定时间段内关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请求公司足额补缴社保的投诉处理是否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进而人社局是否为本案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
本案中,刘某林投诉举报公司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按照实际收入足额补缴包括其在内的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处罚公司。
从时间段来看,刘某林举报投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机构职能改革之前即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另一个阶段是机构职能改革之后即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
认定人社局是否具有相应行政处理职责,应依据我国社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保费统一征收模式改革前后的职责划转有关规定加以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为策应推进社保费统一征收模式改革工作,湖南省有关职能部门亦对改革前后职责划转颁发文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0年10月30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年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经办规程〉》(湘人社函〔2020〕151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以2020年11月所属期为界限,2020年11月以前的应征费额由人社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11月以后的应征费额由税务部门核算。
湖南省上述文件规定作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模式改革的细化措施,符合相关改革总体要求及湖南省的实际情况,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行政处理职责的依据。
依据上述职责划转的有关时间界定,市人社局对刘某林举报投诉所涉及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应缴费额仍具有核定职责,即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争议或者错误问题的投诉举报,市人社局应予受理并依法调查作出核定,经核定对于确有应缴未缴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移交给税务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刘某林。即使核定后认为不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也应当及时告知刘某林。因此,市人社局对于职责划转前的特定时间段的举报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定。
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市人社局无征收社会保险费职能,不是适格被申请人,决定驳回刘某林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不利于维护企业劳动者法定社保权益,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监督纠正,先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市政府重新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
另需指出的是,本案中,市政府以“被申请人不适格”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刘某林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适格属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之一,应该援引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本院对此予以指正。
2025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高院(2023)湘行终68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娄底中院(2023)湘13行初7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娄底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娄府复决字〔2022〕78号); 四、责令娄底市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刘某林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325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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