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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用承担工伤责任?一起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工伤保险责任二审案

时间:2026-03-16   访问量: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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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在建筑工程工伤争议的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经劳动仲裁确认与总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总包单位也拿出了与具备资质劳务公司补签的分包合同主张分包合法,工伤认定还依然能成立吗?

本案中,崔某某受无资质自然人雇主雇佣在阿克苏某酒店附属项目工地作业时摔致重伤,在先仲裁已经明确崔某某不与发包方、总包方建立劳动关系,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作出工伤认定,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总包单位不服从复议一路诉至二审。

没有劳动关系为何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律对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倾斜保护规则,是否会不当加重正规施工企业的合规负担?这一争议恰恰戳中了当前建筑行业用工与工伤保险规则衔接的核心痛点。

一、基本案情概况

崔某某在阿克苏某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酒店附属项目工地作业时,从工作架摔下受伤;此前经劳动仲裁确认,崔某某与某某建设公司、涉案劳务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崔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调查查明:某某建设公司实际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崔某某由陈某招用进场工作,因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崔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某建设公司不服,经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其诉请,某某建设公司上诉至二审。

二、本案争议焦点

1.生效仲裁已经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市人社局还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否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2.某某建设公司主张已将劳务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该主张是否成立,本案是否属于法定的违法分包情形?

3.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程序、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三、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核心是对特殊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规则的理解:

1.核心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自然人,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规则本质理解:该条款是为了倾斜保护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属于法律拟制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承包单位与伤者之间存在现实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生效仲裁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

3.本案事实适配:某某建设公司虽事后补签了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但已查明工人雇佣、日常管理、工作安排都由自然人陈某实际负责,劳务公司仅代开发票、代发工资,并未实际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本质仍属于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符合上述规则的适用条件。

4.程序合法性:市人社局、市政府均依法履行了受理、举证、调查、送达、作出决定的全流程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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