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信息来源:金言法语
近日,人社部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 号),针对居家办公、超龄用工等新业态场景,细化了工伤认定标准,解决了以往 “认定模糊” 的痛点。
一、工伤认定 “三要素” 细化,边界更清晰
新规明确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的认定标准,避免以往模糊解读:
1. 工作时间:不止法定工时,这些情况都算
涵盖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单位规定工时,还包括临时指派任务时间、加班时间,只要与工作相关,均纳入 “工作时间” 范畴。
2. 工作场所:突破固定区域,合理路线也覆盖
不再局限于办公室、车间等固定地点,还包括:
单位管理区域;
外出工作区域;
往返多个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
与工作相关的特定区域。
3. 工作原因:因果关系是核心,合理需求也包含
需证明受伤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包括:
本职工作、单位指派任务;
维护单位利益的行为;
合理生理需求,即使中途受伤也视为 “因工作原因”。
二、特殊场景明确认定规则,新业态用工有保障
1. 居家办公工伤:满足 2 个条件才算
疫情后居家办公成为常态,新规明确认定标准:
需证明受伤 “因工作原因”,简单工作沟通不算;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需同时满足 “单位明确要求居家办公” 和 “占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缺一不可。
2. 上下班途中:以 “通勤为目的”,排除私事路线
核心是 “为了上下班”,包含:
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父母 / 子女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常规路线;
途中顺路买菜、接送孩子等日常必需活动的路线;
排除情形:休假、办私事的路线,即使在常规通勤时段,也不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
3. 非本人主要责任:需有法定文书佐证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需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裁决为依据,明确 “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无法证明责任划分的,不予认定工伤,避免以往 “口头说明” 无依据的问题。
三、劳动关系与超龄用工:特殊情况也能认定
1. 劳动关系确认:有争议先仲裁,特殊情形可突破
社保部门受理工伤申请时,需先确认劳动关系;若单位否认,应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再推进工伤认定;
违法发包、个人挂靠等特殊情形:即使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 超龄劳动者工伤:分情况处理,不再一刀切
未退休、未领取养老金,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正常申请工伤;
已领取养老金,但所在项目已参保工伤保险的,按工伤待遇处理,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四、程序优化:申请时限、文书送达更人性化
1.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这些情况可顺延
以往 1 年申请时限是 “硬规定”,新规明确:
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材料遗失等客观情形,导致无法在 1 年内申请的,受影响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恢复正常后可继续申请,避免 “超期失权”。
2. 文书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可公告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书,若无法直接送达,可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满 60 日视为送达,保障后续维权程序顺利推进。
五、工伤排除情形:法定情形仍不认定
新规再次明确,以下情形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场所,均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吸毒后受伤;
自残、自杀行为;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排除情形。